淄博市信息化条例/第三章 信息工程建设第十四条有效政府投资的信息工程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