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信息化条例/第三章 信息工程建设第十三条有效政府投资的信息工程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按照程序审批前,应当征求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意见。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划、技术标准、信息网络安全等要求,对信息工程项目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