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信息化条例/第三章 信息工程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建设信息网络基础设施,需要在建筑物上附挂线路或者设置小型无线设备等通信设施的,应当保障建筑物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