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出版、发行、放映、演出、出售、出租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邪教和封建迷信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由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视、公安等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罚。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