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专门学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矫治的学校。

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