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未按照规定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警示标志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一次接纳2名以下未成年人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1个月,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次接纳3名以上未成年人或者一年内两次接纳2名以下未成年人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违法接纳未成年人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至6个月,直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