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