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督促其履行。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