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有关部门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督促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