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有关部门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督促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