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况、成长经历和平常表现等社会背景进行调查,调查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进行。

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采取适合未成年被告人的方式进行。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