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四章 矫治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对接受戒毒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实行分别管理。依法接受社区戒毒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未成年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公安、卫生、教育、司法行政、民政等部门,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和帮教措施。对于戒除毒瘾或者解除戒毒措施的未成年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其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