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未成年犯在被执行监禁刑罚期间,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对未成年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批准监外执行、刑满释放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符合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安排其入校继续学习。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