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四章 矫治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专门学校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和心理特点,加强法制教育,开展矫治工作,并进行适当的职业技术培训。进入专门学校就读的学生,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符合条件要求回原学校学习的,原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在专门学校毕业的学生由专门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学生也可以向原就读学校申领毕业证书,原就读学校应当颁发。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