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缺乏管教能力和条件、在学校无法继续学习的,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送专门学校学习和接受矫治。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