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第四章 信用信息披露和使用第三十八条有效〔违法披露责任〕行政机关、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披露公共信用信息时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