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第四章 信用信息披露和使用第二十九条有效〔查询记录〕对需经授权或者批准方可查询的公共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如实记录查询情况,并自该记录生成之日起保存三年。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