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因信贷、赊销、租赁、就业、保险、担保等事项或者其他理由需要查询个人信用信息的,应当经被查询人书面同意后,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查询。

个人查询本人信用信息的,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查询。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