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第四章 信用信息披露和使用第二十七条有效〔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用陕西网站、电话、手机短信平台等方式,或者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查询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非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的,应当经被查询企业书面同意后,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查询。企业查询本企业非公开的信用信息的,应当出具企业书面证明,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查询。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