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用陕西网站、电话、手机短信平台等方式,或者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查询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非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的,应当经被查询企业书面同意后,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查询。

企业查询本企业非公开的信用信息的,应当出具企业书面证明,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查询。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