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第四章 信用信息披露和使用第二十六条有效〔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有关机关和组织通过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平台查询共享企业信用信息,但因履行职责需要查询企业股权结构信息、主要经营管理者信息、资产负债信息、损益信息的,应当经查询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按照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规定的程序查询。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