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真实性责任〕有关机关和组织对其提供的公共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公共信用信息由企业或者个人直接申报,且法定条件和程序未要求接受申报的机关和组织对申报信息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其真实性由企业或者个人负责。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不得篡改、虚构公共信用信息。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