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第二章 行业信用信息建设第十九条有效〔个人信用信息内容〕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不得征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未经本人书面同意,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不得征集个人收入、存款、纳税数额、有价证券、不动产的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征集的个人信用信息的具体内容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