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可以从有关机关和组织征集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个体工商户和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等人员的信用信息,逐步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