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企业提示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征集的企业提示信息由有关机关和组织依据《企业信用数据项规范》国家标准提供,包括下列信息:

(一)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和执行信息;

(二)欠缴税收信息;

(三)劳动及社会保障保险信息;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欠费信息;

(五)行政处罚信息;

(六)行政强制信息;

(七)荣誉信息;

(八)企业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主要经营管理者受到刑罚、行业禁入处理的信息;

(九)其他提示信息。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