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第二章 行业信用信息建设第十六条有效〔企业基本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征集的企业基本信息由有关行政机关、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企业信用数据项规范》国家标准提供,包括下列信息:(一)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税务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信息;(二)股权结构信息,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主要经营管理者信息,分支机构信息,进出口信息;(三)资产负债信息、损益信息;(四)专项许可和资质信息;(五)认证认可信息和商标注册信息;(六)其他基本信息。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