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第二章 行业信用信息建设第十二条有效〔提供责任〕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按照省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技术规范,及时准确地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并保证实时或者至少每月更新一次,实现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