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第二章 行业信用信息建设第十一条有效〔信息整合〕省、设区的市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确定本行业信用信息的目录、指标和内容,利用已有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整合行业信用信息;尚未建立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采取建立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行业信用数据库或者电子信用档案的方式整合行业信用信息。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