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第二章 行业信用信息建设第十条有效〔内部责任〕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明确本单位信用信息工作的责任部门或者机构,负责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共信用信息。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