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下列规定的行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绿化费用达不到规定费用比例的,处应投入绿化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