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第七章 服务与监督第四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予以劝阻、投诉、举报和控告的权利。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建立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曝光台,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和罚没收入。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