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第六章 道路交通第三十七条有效城市道路上的停车泊位,由城市管理、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设置,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禁止擅自占用、撤除停车泊位;禁止在停车泊位上设置障碍;禁止未经许可收取停车泊位费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