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玉溪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玉溪市城市规划区,是指玉溪市红塔区的城市建成区和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