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环境卫生第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封闭、拆除、移动和改建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占用、封闭、拆除、移动和改建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