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第七条已废止经营者不得使用以下价格欺诈手段从事经营活动:(一)对生产经营成本核算弄虚作假,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商品和服务价格;(二)使用使人误解的方式标价,误导消费者;(三)以不真实的价格宣传语言欺骗消费者的;(四)其他价格欺诈手段。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4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