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经营者不得使用以下价格欺诈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一)对生产经营成本核算弄虚作假,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商品和服务价格;

(二)使用使人误解的方式标价,误导消费者;

(三)以不真实的价格宣传语言欺骗消费者的;

(四)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