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
(二)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差价率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差价率的合理幅度;
(三)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利润率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但是,生产经营者通过改善经营管理,运用新技术,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而实现的利润率除外。
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和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