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五章 价格协调与服务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价格监测制度,组织测定本地区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和平均利润率,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4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