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和旗县市人民政府对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应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紧急情况下可直接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