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第二章 经济建设与资金扶持第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把民族自治地方作为省际间对口帮扶协作的重点,组织、协调省内外企业和经济、文化发达地区与民族自治地方开展结对协作。鼓励经济、文化发达地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民族自治地方投资,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文化合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和其他组织应当采取特殊措施,培训民族自治地方农村劳动力,组织输出民族自治地方的富余劳动力。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