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第二章 经济建设与资金扶持第十三条有效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和金融机构安排的专项贷款和扶贫贷款应当优先扶持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帮助设立地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组织。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