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饮用水源地安全,并有权对污染、损害饮用水源地的行为进行检举。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