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公益宣传。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