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辖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地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