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辖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地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