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根据饮用水源地变化情况及时进行修订。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应对饮用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的物资和技术准备,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配备应急处置设施设备,每季度试用一次。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