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环境保护等部门和供水单位,建立饮用水源地的日常巡查制度。巡查中发现可能影响饮用水源地安全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