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水行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取水口上游设置水源地水质在线监测点,并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实行联网共享,随时掌握水源水质变化状况。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