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源地的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市、辖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引导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和化肥,控制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止对饮用水源地污染。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