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源地的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依据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准保护区的范围,公布禁止装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化学品车辆、船舶通行区域,设置禁止停泊区域和禁行标志。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