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源地的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组织建设污水、固体废物集中处理设施。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污水处理设施,应当与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污水达标排放。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