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组织建设污水、固体废物集中处理设施。

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污水处理设施,应当与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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