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源地的设置第十二条有效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征收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土地,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