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厂务公开条例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经济贸易、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卫生等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实施本条例。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指导、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厂务公开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